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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本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22-05-08 16:37:41)

洗钱罪的本质:掩饰、隐瞒

洗钱罪的本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生活中,有洗衣,洗澡,洗碗,无独有偶,法律上有洗钱,刑法分则规定了洗钱罪。洗,就是把污垢去掉,在这一点上,洗钱和生活中洗,有着不谋而合。这也印证了,法律的背后是生活,生活的指引是法律。

刑法上的洗钱罪,简言之是指行为人把法定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法定的行为改变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法定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七类,法定行为规定了五类,显然这种规定严格限制了,洗钱罪的适用范围,不是什么犯罪所得也不是什么行为都可以构成洗钱罪,从而突出洗钱罪的打击对象,这也是法定犯的特点之一。

洗,自然有自己洗,他人帮着洗,或者自己和他人一块洗,三种情况,而他人和自己一块洗,可以合并同类项,归为他人洗,所以在逻辑上,洗钱罪包括自己洗和他人洗。不过在很长一段时间,自己洗从不认为是洗钱罪。有人认为,犯罪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犯罪,犯罪所得当然是必然结果,而且犯罪行为人会想法设法把犯罪所得合法化,从而实现摇身一变成大款或企业家,这种现象是类型化现象,没有期待可能性,应该被之前犯罪吸收。这集中体现为,原刑法分则的规定上。根据刑法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洗钱罪的本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明知”,“协助”,两个词,四个字限制了洗钱罪的适用对象,排除了上游犯罪

行为人自己,等于缩小了洗钱罪的理论上范围。“明知”,上游犯罪行为人不可能不知道其所得不是犯罪所得,干坏事就是为了犯罪所得,知道或者明知犯罪所得自在情理之中,而第三人是否知道呢?言外之意,这个明知应是剑指第三人是否知道,所以从“明知”的用词可以看出它排除了上游犯罪的行为人。犯罪人的行为方式,法条采用列举法,列举了五种方式。“提供”,“协助”,从字面意思来看,自然是第三人向上游犯罪行为人提供或协助,这是当然解释。所以条文就限制了洗钱罪的适用对象,不包括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自洗。

法定犯最大的问题是随着形势与政策变化而变化。洗钱罪作为法定犯也不例外。2021-3-1,刑法第十一修正案生效,修正案对洗钱罪进行了重大调整,集中体现为两个词,四个字即“明知”“协助”上。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修正案也没有明确说,包括上游犯罪行为人自己,但用词的变化使得上游犯罪行为人自己也可能落入调整范围,就这等于说只要犯罪人实施了上游犯罪就非常可能构成两个罪,上游犯罪加洗钱罪,数罪并罚。除非上游犯罪行为人所得为零,有所得就会掩饰、隐瞒,否则难道放在那里等着没收吗!如果全部消费掉呢,吃喝嫖赌了,全花花光了呢?这就例外了,没有洗,整没了。所以犯罪行为人都会想法设法把犯罪所得消费掉,钱不过夜。这也说明,犯罪所得被掩饰、隐瞒是常态,吃光,花光也并不少见,说明行为人实施了上游犯罪,并不必然数罪并罚。如果说,刑法修正案十一,回归了洗钱罪的理论逻辑对象,既包括自洗也包括他洗,不如说国家加强了对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的打击力度。

无论旧条文,还是新修正案,都没有变的是“掩饰”,“隐瞒”,它足以说明洗钱罪的本质就是掩饰隐瞒,以此来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实现合法化的目的。我国刑法对掩饰隐瞒也有专门的罪名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两种罪形成了了法条竞合。如果用一句话来说洗钱罪的变与不变,就是四个词,八个字:“明知”,“协助”;“掩饰”,“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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