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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的对策建议试点先行

(2022-08-09 14:29:53)

当前开展混改有新特点和新要求,必须通过外部示范以提供模式借鉴、内部试点以深化基层探索的方式,厘清国企在推进混改方面的认识误区,进一步总结推广。

一是样板示范。加快在省级层面打造1—2家有典型代表的混改样板企业,尤其在涉及合作伙伴选取、股权结构、资产定价、治理结构、激励机制等关键问题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二是一企一策。建立国企混改负面清单,并结合国企分类在不同国企内部选择一家子公司开展混改试点,一企一策,统筹推进,省级层面统一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定期协调处理混改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力争在1—2年内在可开展混改的国企中形成一个试点企业,为逐步推广奠定基础。

三是总结推广。根据企业试点情况,适时总结试点经验,逐步配合国企改革,对国企中有市场前景且准入门槛低的辅业领域全面推开混改,采取国资可参可控或先控后参等方式参与推动混改;同时,对负面清单外的国企主业领域放开混改,引入非公资本参股或控股。

市场导向

一是战略引领。开展混改的业务单位,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且具有良好市场产业前景作为支撑,做好充分的战略谋划,构建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确保混改成功,并构建国资、非公有资本等长期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

二是争取上市。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形成公众公司为发展方向,资本市场对公众公司的监管是社会监管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它比出资人监管更为有效,待条件成熟,在境外有业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亦可考虑在境外上市,以便国企在国际市场上得到有效监管;公众公司具有良好的退出通道,有利于各方资本的有效退出;能为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融资通道,为业务发展提供充足发展资金等。

制度护航

一是政策奠基。针对国家层面宏观政策,加快出台更具操作性强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在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层及员工持股、员工身份置换、国有企业解决社会包袱和历史遗留问题、混改费用补偿等方面出台针对性的优惠政策,释放推动混改的积极信号,同时调动各方参与混改的积极性;健全产权保护制度,确保参与各方权益不受侵害,规范股权改革过程,打消非公资本方参与顾虑。

二是加强协同。混改涉及到许多业务方面,需要协调和对接的政府部门较多,要从顶层增强政策的整体性和协同性,减少配套政策数量,减少衔接接口和政策之间相互掐架的情况。

三是纠错容错。混改的纠错容错要与混改中出现的失误和违法违规相区分,尽量将违法违规容易涉及的环节交于第三方中介机构处理,发挥政府居中监管作用;进一步确定改革容错的度量依据和标准,明确不同领域改革容错的范围。

机制做活

一是理顺监管。加快构建“国资委—国有投资运营平台—国企”的监管体系,成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将国有资本集中于专业团队运作,提高“外投”效率,优化资本布局,探索推动各国企在辅业层实施混改的公司与国企分离,由国有投资运营平台集中管理,对主业实施混改的业务仍由国企母公司管理;将阻隔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经营的直接干预,它以资本权属为法定依据,以出资额为限履行对所出资企业的所有者职责,加快国资监管职能转型,提高非公资本参与改革的信心。

二是优化决策。减少非公资本参与混改的前置门槛,尤其在主业范围产业链上的非公参与方,重点审查战略协同性和资源、优势等互补性;着重建立和完善混改的资产评估、定价和产权交易的市场化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交易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产权交易瑕疵,推动非公资本方通过上市平台参与混改;完善国资股东方在混改公司中减持的立法、方式和程序,同时建立非公资本方退出通道和机制。

三是完善治理。健全治理结构,加快推动国企母公司层面股份制改革,实现集团整体上市;推动符合条件的国企开展股权多元化改革,在股权多元化基础上建立有效运转的“三会”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动符合条件的混改企业上市。

创新发展

一是创新商业模式。很多国有企业对商业模式创新缺乏必要的认识,对自身的商业模式也没有仔细的分析和清晰的认识,商业模式一直比较保守。通过再造企业流程、增加运营效率和降低运营成本,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围绕价值创造完善企业内部运营体系,围绕价值实现积极创新企业盈利模式,理顺生存逻辑,增强盈利能力。

二是创新研发模式。克服自身发展短板,着力探索协同创新的新型科技研发模式,对接互联网+,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个性化定制、众包设计、云制造等新型生产制造模式,不断培育形成自身核心技术支撑,提升核心竞争能力。

三是创新融资模式。推动“PPP”项目优先由有能力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承担;鼓励推动混改企业优先纳入“双创”升级版政策支持范围,助推科技含量高的混改企业上市融资;加大传统融资渠道向混改企业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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