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译注》阅读笔记(二十三)
(2022-05-28 16:19:52)分类: 子集类读记 |
《韩非子译注》
(张觉等撰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2009年11月第3次印刷)
阅读笔记(二十三)
读记(6):
第五卷第二篇《三守第十六》,论述人主的三条守则。共分两章。
第1章(P161)分五节。第0节提出人主有“三守”及其重大意义。
第1节论三守第一:人主泄漏臣下揭斥时弊忠言于权臣亲信,使中直之人不敢直言。
第2节论三守第二:“爱人,不独利也,待誉而后利之;憎人,不独害也,待非而后害之。然则人主无威而重在左右矣。”(P162)君主喜欢一人,不独自做出决定给予好处,而必待身边的人称赞此人才给予其好处。憎恶一个人,对其给予害处亦然。如此则人主没有威势而权势旁落矣。
第3节论三守第三:君主厌烦亲自处理政务之劳累,把权柄偏移于大臣,使“生杀之机、夺予之要”转移到大臣手里。
第4节论三守遵守的不完备,这是君主有被劫持杀害的征兆。
第2章分五节。第0节提出君主被劫有三种情形:明劫、事劫和刑劫。事劫是通过政事,刑劫是通过刑罚来劫持。
第1节(P163)论“明劫”。提出“国无臣”的概念,即不是指国君身边亲信和朝中大臣减少,而是指“群臣持禄养交(豢养同党),行私道(私下交易)而不效公忠。
第2节论“事劫”。(P164)
第3节论“刑劫”。
第4节总括:三守不完(遵守的不完备),则三劫者起。反之则相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
第五卷第三篇《备内第十七》论防备宫内。共分三章。
第1章(P164)论“人主之患在于信人。”认为“信人,则制于人。”举“李兑傅(辅)赵惠文王而饿主父”和“优施傅(教)骊姬(进谗言)杀申生而立奚齐”两例,认为妻子与儿子都不可相信,其余则“无可信者也。”
第2章论“利君死者众,则人主危”的道理。(P165)指出后妃、夫人、太子“或有欲其君之蚤死者”,引《桃左春秋》曰:“人主之疾死者不能处半”,人主属于正常病死的不能超过一半,多数为非正常死亡,被人劫杀。
第3章论“人臣之不可借权势”的道理,(P168)即不可以让臣下借用君主的权势自重。分析了徭役多少与权势轻重的关系,举以锅煮水而间隔了水胜火的途径,使法无以禁奸的衍变过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
第五卷第四篇《南面第十八》。论述“向南听政”。共分4章。(P170)
第1章论述人主如何任用和监督大臣。认为“人主释法而以臣备臣(放弃法制而用臣子去防备臣子),则相爱者比周而誉,相憎者朋党而相非(诽),非誉交争,则主惑乱矣。”指出了臣下惑君坏法的三种手段。提出“明法”(彰明法度)的办法,即“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虽有贤行,不得逾功而先劳(慰劳赏赐);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约束)。”
第2章3节。
第0节提出人主有“诱于事”和“壅于言”的两种情况不得不察。即被事诱惑和被言蒙蔽。(P171)
第1节论“诱于事”。人臣把所办之事说得很容易,用自己善于办事来欺骗君主,君主就会被诱惑。提出“任下”(使用臣下)的办法,要把握把臣下先后说的话与做的事进行对比,不合者,即使事情办成了也要给其应得之惩罚。
第2节论述“壅于言”。(P172)提出对臣下“必有言之责,又有不言之责。”即说话不当与该说不说都要追责,使“言、默则皆有责也。”
第3章论述人主做事要进行收入与支出的核算对比,不可只算收入,不算支出,做支出倍于收入的事。(P173)还强调了君主想做某事,不可还没有搞清头绪及后果就把自己的想法透露出去,这样做往往不但不会得利,反而常常受害。
第4章论述治国“变古”与“易常”的必要性。是否变古与易常,要根据有利于治理为依归。列举了伊尹、姜太公、管仲等一系列人物变法图强的事件加以说明。(P714)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
第五卷第五篇《饰邪第十九》。论述整治邪恶。共分五章。
第1章(P175)论述占卜吉凶无以决定战争胜败。举了赵、燕、秦等国占卜后交战结果,胜负均与占卜吉凶无干。指出“故曰:龟策鬼神不足举胜,左右背乡(指星宿位置)不足以专战。然而恃之,愚莫大焉。”如今看来,当时即有如此的观点,是相当不易的。这是韩非子的观点,也是法家的观点。
第2章(P178)论述彰明法度,亲爱民众对于治国的决定性作用。列举了春秋末期诸多诸侯国成败兴衰的事例加以说明。
第3章论述“明于治数”和“赏罚敬信”对于治国的关键作用。即明白治国之道与赏罚谨慎守信。
第4章以楚国竖谷阳战场奉酒司马子反事,论述“小忠而贼大忠”之危害。(P181)提出“若使小忠主法(掌管法制),则必将赦罪以相爱,是与下安矣,然而妨害于治民者也。”
第5章论述“明法者强,慢法者弱”。(P182)。提出“舍常法而从私意,则臣下饰于智能”,“则法禁不立矣。”舍弃了固定的法制而依个人的意念来治国,那么臣下就会在智巧和才能诸方面下功夫,这样法律禁令就不能存在了。“智能单道,不可传于人。而道法万全,智能多失。”(P183)智能是偏于一隅的小道,不可以传给人。利用规律和法制来办事就万无一失,依靠智能则多有失误。提出在推行法制方面要“先令者杀,后令者斩”,即命令下达之前擅自行动的要杀,行动落后于命令的也要杀。提出“释法禁而听请谒,群臣卖官于上,取赏于下,是以利在私家而威在群臣。”抛弃了法律禁令而听从私人的请求说情来任用人,那么群臣就在上面出卖官爵,而从下面取得报酬,因此财利就归于豪门贵族而威势就转移到群臣身上了。
第6章(P186)论述明主必须“明于公私之分”。包括“明法制,去私恩。”要分清人主的“公义”与人臣的“私义”;分清人臣的“公义”与人臣的“私心”。明公义,去私义与私心。人主的公义是“令必行,禁必止”;人臣的私义是,“必行其私,信于朋友,不可为赏劝,不可为罚沮。”在朋友面前,按照个人的意愿行事,对朋友守信用,不可能被奖赏所鼓励,不可能被刑罚所阻止。人臣行公行正,居官无私谓之公义;污行纵欲,安身利家谓之私心。明主在上则去私心行公义,乱主在上则去公义行私心。指出“君臣之交,计也”,是一种算计。“君臣异心,君以计蓄臣,臣以计事君”。故必“明赏以劝之,严刑以威之。”认为臣下“临难必死,尽智竭力”,那是因为法令的原因才这样做的。这是典型的法家观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日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