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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法治化与法治信访化

(2024-11-02 15: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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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法治化

法治信访化

分类: 律师工作心得体会

信访法治化与法治信访化

法治是当下很时髦的名词,很多事情冠之以“法治”之名就会显得高大上。信访就是信访,信访不可能变成法治,但为了政绩,也要与法治攀上关系,称之为“信访法治化”。

什么是信访法治化呢?理解“信访大员”的文章、讲话,其实就是信访处理程序法治化,在预防、受理、办理、监督追责、维护秩序五大环节实现法治化。但问题在于,法治的本质是约束和限制权力,信访法治化能约束信访机关的权力吗?靠什么方式约束这种权力?国家信访局给出的办法是提请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和挂牌督办。可是,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本身就设置在各级信访局,并由各级信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再由联席会议监督、追责信访局,信访局会不会不报送举报他信访答复行为违法的案件?这不是自我监督、自我处分、自我纠正?会有监督效果吗?这是法治化的约束和限制权力方式吗?

所以,总体来说,信访法治化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信访就是一种人治社会治理方式,是我国没有建成法治社会之前的一种过度性制度安排。这种制度的本质特点就是信访处理权力在信访机关系统内部运作,所谓的监督也是在信访机关系统内部运作,不可能与法治沾边。

是不是真正的信访法治化,判断的唯一标准只能是要不要把信访处理权力纳入行政诉讼监督范围,实现司法权对信访处理权的监督。

实际上,这种处理思路完全具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第七条明文规定,信访答复行为重新设定了信访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对信访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只是,即使公民提交了产生实际影响的证据,我国各层级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这实际是拒绝实现真正的信访法治化!

更为吊诡的,法院、检察院和监察委员会明明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才成立的国家机关,明明属于法治机关,但却普遍喜欢采用信访方式办理本职工作,人为形成“法治信访化”。12309中国检察网把与群众打交道的工作全部设置在“网上信访”栏目;中国法院普遍把受理再审办公室设置在信访区,普遍把申请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当作信访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把公民以案件有重大影响为由向其起诉的案件当作信访不予受理;各级监察委员会对群众举报普遍按信访对待,一般就是不作答复,石沉大海……莫不是法治信访化!

信访法治化,法治信访化,都不是正常现象,都是我国当前亟需研究、解决的重大社会治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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