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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应列明当事人质证意见和法院是否采纳证据的理由

(2024-08-23 15:25:13)
标签:

释法说理

证据规则

证据采信

当事人认同

证明关系

分类: 最高法判例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裁判文书应当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重点针对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事实争点进行释法说理。裁判文书是司法审判工作的最终产品,是人民法院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纠纷功能体现的重要载体,是最直接的“看得见的正义”。一份语言规范说理充分逻辑严谨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判文书,不仅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更能对当事人以外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和行为方式起到参照、指引和教育作用。

其中,证据及事实认定部分的撰写在裁判文书中尤为重要。裁判文书对案件裁判结果的说理是建立在法院查明并认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之上,而认定的事实则是法官基于全案证据能够形成内心确信的事实,即使是推定确认的事实也必须要有证据和依据,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因此,法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采纳与否的释法说理,往往成为一个裁判文书能否得到当事人认同的重要原因。   

本案中,经本院调卷审查,本院查明的事实部分所涉证据,包括案涉土地权属来源,湛江市政府、湛江市国土局、接管中心的相关函件,案涉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交款收据等与本案事实有直接关联的证据材料,黄燕在一审阶段均已提交且已在庭审时经过各方当事人质证,但一审裁判文书中却未予列明,亦未有对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体现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是否采纳的认定意见及理由说明,既缺乏裁判文书证据部分的基本要素和主要结构,又未遵循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关于证据认定的基本要求,未能全面、客观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缺乏排除不具有关联性证据材料的理由说明,导致一审认定案件事实不准确,本院在此予以指正。

裁判文书应列明当事人质证意见和法院是否采纳证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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