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应启动河南女法官被杀案特定问题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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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女法官被杀案依法办案公正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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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年轻女法官被杀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虽然第一时间发了通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虽然向遇害法官家属发出了慰问,并定调被害法官在争议案件当中“严格依法办案”,但是,这些官方表态,仍然不能阻挡舆论涛涛。这是什么原因,值得我们反思。
有一点很明确,司法裁判讲究程序正确,郾城区人民法院是事发法院,由其出面通报案情,必然存在自证清白嫌疑,天然欠缺公信力。理智的做法,郾城区人民法院应该回避涉案判决合法性调查程序。最起码,上级法院已对党某某起诉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了评查,由该上级法院通报案情,公信力都要好上许多。
另外,郾城区人民法院的通报内容不全面,表述不严谨,甚至欠缺专业性,必然也会引发质疑。比如,通报上说交警认定是轻微伤,但我们都知道,交警无权认定伤情。比如,通报直接认定党某某杀害法官行为是“犯罪”,但我们都知道,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些都是常识性错误,郾城区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工作专门审判机关,竟犯一连串低级错误,不遭质疑,才是不正常。
除了常识性错误,郾城区人民法院的通报实际经不起推敲,只能让人认为“欠缺专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没有鉴定误工时间的情况下,“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根据通报,我们可以确定一个事实,不管是医嘱方式,还是医院开具住院证明方式,党某某住院时间是29天,这实际确定误工、护理、营养费天数应为29天。即使党某某出于省钱,或是其它原因擅自挂床,即使李某某和保险公司搜集、并向法院提交了党某某实际住院只有15天的证据,但并不能推翻医院证明证据的证明能力。保险公司的反驳证据只能证明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天数可为15天,不能排除党某某仍存在误工、需要护理和加强营养14天的可能性。
我们当然要强烈谴责党某某暴力杀人行为,我们当然应该慰问被杀法官家属,我也认为死者为大,但这些不是我们不能对法官的判决进行实事求评价的理由。作为一个法律专业者,依据当前已披露的案件材料,我倾向于认为,被害法官确有滥用自由裁量权嫌疑。
我们应当承认,法律虽然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司法很难做到。保险公司利用自身知识和体量优势干扰法院独立、公正判案的能力是很强大的,不能排除个别法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迎合资本,为难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加大公民举证难度,甚至错误分配举证责任,让公民承担更多举证责任的情况,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很常见,而这些司法行为均对保险公司有利。
很多人或许认为9000元不是一个大数额,不应成为报复行凶理由。但一个机动车一方全责的案件,党某某如果因为不能据此获利就杀人,我们可说他人格畸形;但如果是因为倒贴钱财,遭受本不应该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才杀人,那就有情可原。本就是没结婚之人,本就是经济能力很差的人员,本就是社会弱势群体,让他这样的社会底层人员得不到法律救济,得不到正义,看不到生活的希望,他寻求私力救济,就有正当性。
最高人民法院的慰问很有意思,只说“依法办案”,没说是否公正判案。现在没说,是不是以后会说,不得而知。但这么短的时间就表态,很难让人相信其是看了全部卷宗材料才作出的公允结论。另外,在当前中国司法体系饱受司法不公质疑的大环境之下,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出面通报案情,也不见得有多大公信力。
我认为,只有我国人大机关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通报调查结果,才能最大程度保证调查结论具有公信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出面最好,毕竟最高人民法院出面了嘛。实在不行,漯河市人大常委会出面,也能让人接受。
毕竟,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我国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他们有职责、有义务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