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靠内部监督不能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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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规定学习与探讨 |
目前的中国司法系统,实际只有内部监督。这种内部监督包括四个部分,分别是自我监督,上下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内部层级监督,检察院对法院的法律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之所以称之为内部监督,是因为公民个体对其完全没有监督权。名义上享有的举报权等监督权,因为没有配套操作细则,实际几乎不能启动监督、追责程序。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的人大机关虽是外部监督,但因不接受公民个案监督申请,已经沦为内部监督。新闻监督等其它外部监督方式,也是流于流式。
为实现自我监督,各级法院均在内部设立监察部门,各级检察院均在内部设立督察部门。为实现法院系统内部层级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下级法院监察部门以上级法院监察部分领导为主,以本院院长领导为辅。为实现检察院系统内部层级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
据此,在“人民法院违纪违法举报中心”平台上答复举报的是法院监察部门,在12309官网上答复举报的是检察院督察部门。很多公民都与这些内设部门打过交道,但估计没几人清楚是谁在答复自己。
很奇怪的一点,众所周知,上下级法院之间是指导关系,但上下级法院监察部门之间却是领导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但上下级检察院督察部门之间却是指导关系。这种规定是不是颠覆了你的认知?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这种规定时是何考虑。
明面上,中国司法对法官、检察官或法院、检察院违法行为如何处理均有法律规定,有法可依。但实际上,这些内部监督程序,完全处于空转状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实际发挥不出预期的制度设计效果。对此,相信很多有过诉讼经历的网友都有切肤体会。
所以,仅靠司法机关内部监督、自我监督,不可能保障司法公正。还必须依靠人民群众,让公民个体具有司法监督权,就像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5年第十七个举报宣传周所讲的那样,“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诉求”,“依靠人民监督公正规范司法”。
笔者认为,在现实体制下,公民个体司法监督权,应该通过间接形式,即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行个案监督职责来实现。公民个体有权申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行个案监督职责,公民个体有权、有途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些内容本就是《宪法》等既定法律规定好的,问题在于如何才能更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