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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难在立案

(2024-03-17 15:47:56)
标签:

立案难

不予立案

驳回起诉

分类: 律师工作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难在立案

行政诉讼一直有“三难”说法,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而立案关乎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立案难将直接导致行政纠纷无法以法治方式得到解决。近年来,随着立案登记制等制度的实施,“立案难”确实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远没像最高人民法院声称的那样,“长期困扰群众的‘立案难’问题已经成为历史”。

首先,从制度设计思路看,现行《行政诉讼法》关注和首要解决的并不是“立案难”问题,而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立案问题。这就导致法院不愿立案、不敢立案时,大量行政案件被裁定不予立案。即使得到立案,也可能以两种方式被裁定驳回起诉。一种是经过开庭审理,被裁定驳回起诉;一种是不经过开庭审理,被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不管是哪种驳回起诉,实质与裁定不予立案一样, 均是认为诉讼的主体或客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均未得到实体审理。裁定不予立案,开庭驳回起诉,不开庭迳行驳回起诉,这三种情形都不算是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声称已经彻底解决“立案难”问题,应该是把裁定不予立案和裁定驳回起诉的两种情形也包括在内了。如果不包括在内,那就是暗含了一种假设,即法官裁定不予立案或两种裁定驳回起诉都绝对正确无误,不存在冤假错案的可能;即使存在错误,也能通过上诉、再审、抗诉程序得到解决。但是,大家凭常识和感觉就可知道,这种假设才是真正的错误。

所以,在我国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冤假错案纠错制度之前,直接放言已经解决立案难问题,只能视为一种宣传姿态,不可当真。毕竟,那位放言的人,也有可能存在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立案的行为。只有经过人民群众监督的放言,只有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放言,才可以当作真理。

其次,从公民个体可能遭遇的情形看,一旦遇到“不立不裁”情形,公民实际仍无救济渠道。在公民对司法的监督权没有有效解决之前,“立案难”问题必将长期存在。

虽然《行政诉讼法》已经有了制度安排,公民可以向多重的上级法院投诉,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但那位放言人看来并没有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检验过实际效果。

投诉会被视为信访,会被转送被投诉法院,自我监督的效果好不好,大家凭常识就可知道。

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依笔者多年经验,法院连起诉材料都不会接收。碰到不好的法官,公民会被斥责。假如你拿出法条给他说法,他会嗤之以鼻,或者不理不睬。碰到好的法官,会向下一级法院打电话,要求处理。怎么处理呢?会是裁定不予立案。而你要上诉呢?则又回到上一级法院立案庭这里,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维持一审裁定。这时的法官打电话,其实属于上下合谋,违反了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而非领导的制度规定。

在笔者看来,导致行政诉讼立案难的症结反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既然我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删除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由法院受理的旧规定,既然已经规定“行政行为”就可诉,最高人民法院再出台并不严谨的司法解释,既暗中增加法院找理由不给立案的空间,又明文把大量行政行为排除于法院受理范围之外,是不是违背“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现代法治基本原则?

尤其是,很多规定并不符合天理人情,也欠缺法理依据。比如信访处理行为不可诉,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不可诉,决策、组织行为不可诉……

最高人民法院不转变思路,不打算实行彻底的法治,行政诉讼“立案难”将长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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