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维权要善用人大监督方式

标签:
人民监督直接监督间接监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
分类: 法律规定学习与探讨 |
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监督,但由于《宪法》没有实现司法化,人民可以采取何种方式监督则要看法律具体如何规定。只不过,我国法律对人民直接监督权的规定很笼统,基本是一些原则性规定。
新修订的《国务院组织法》没有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规定。《监察法》没有规定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只规定应当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这里的民主监督应该专指人民政协监督,公民个体的监督不可能是社会监督,只能理解成舆论监督。《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倒是都有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规定,但只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具体监督渠道,即通过人民监督员来间接监督检察机关,公民个体实际没有直接途径监督法院、检察院。有观点认为公民权利的行使也是一种监督,比如上诉权、再审申请权,但这种监督,实际是法院系统内部层级监督,把它理解成公民监督权,并不准确。
与直接监督权相比,我国《宪法》和所有组织法对人民间接监督权,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行使监督权,则规定得充分、全面。
新修订的《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自觉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四种国家机关的监督,不仅宪法和法律依据充分,而且丰富、翔实,具有操作性。原因是我国制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监督国家机关。
很明显,我国倾向于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间接监督方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才是法定的唯一、专门监督机关。
现在,我国公民权利意识已经觉醒,人们不会像古代那样对国家机关“委曲求全”,而是大胆质疑,敢于付诸维权行动。但在维权的手段和方式上,却没有体现出时代应有的进步,仍然喜欢采用信访方式,甚至采用群体性暴力事件的方式解决问题,而非法治方式。特别是在面临司法判决不公时,更是如此,人为增加了人身安全风险,不少人被借机打击报复,被行政拘留,甚至被判处刑罚。
实际上,当司法途径无法满足维权需要时,公民应该考虑采取申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式,来纠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造成的冤假错案。
或许现在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运行制度也不完善,一时也不能让人满意,但它毕竟是法治方式,是我国法定的监督渠道。只有更多公民重视、采用这种监督方式,才能推动它走向成熟,得到完善。
要强调一点,申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不是让他解决个案,不是让他直接代替国家机关作出判决和决定,而是让他解决不依法行政问题,不公正司法问题。因为,公民认定的冤假错案,肯定在程序上,或者在实体上,存在违法问题。
总之,我国公民要学会使用申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方式来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