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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不宜行使乡镇人民政府权力

(2024-03-03 16:35:56)
标签:

街道办

乡镇人民政府

分类: 法律规定学习与探讨
街道办不宜行使乡镇人民政府权力

街道办与乡镇人民政府只是名称有差别?能够行使的权力完全一样?对此问题,不同司法判决所持观点存在重大冲突。(2019)辽行申1039号行政裁定书认为“街道办事处并非乡、镇人民政府,不具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定职权”,而(2021)苏行再5号行政裁定书却认为“街道办作为镇级人民政府,其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的房屋具备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可以看出,两个裁定对街道办是否为乡镇人民政府,所持观点矛盾。

另外,2019)豫行终2692号行政裁定书认为:“虽然河南省人民政府、省民政厅有关文件同意西华县政府设立街道办事处,但由于上述文件与《组织法》的规定相冲突,故即使县政府设立了街道办事处,也不能产生《组织法》上的法律后果,仍应作为事实上的派出机构对待。”在这里,法院认为,县政府设置的街道办不是派出机关,只是派出机构。连行政主体资格都没有,更不要谈论街道办是否可以行使乡镇人民政府的权力了。

我们认为,(2019)豫行终2692号行政裁定观点很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这就是说,县级人民政府无权设置街道办,只有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可以设置街道办。

所以,我们要首先区分街道办是由县政府设置还是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设置。如果是由县政府设置,由于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这样的街道办肯定无权行使乡镇人民政府的权力。

其次,就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设置的街道办,我们认为,它也不宜行使乡镇人民政府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这就是说,街道办只能在派出机关的授权范围之内行使职权。

这与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来源于法定,明显不同。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由于行政机关职权法定,街道办并不能具有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权。

总之,不管街道办设置合法不合法,街道办均不宜行使乡镇人民政府的权力。如果需要拆除违法建筑,应该由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及其部门机关出面执法,把街道办推出来作挡箭牌,欠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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