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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维权应该回到最初的人事争议仲裁轨道

(2024-01-28 18:09:11)
标签:

管辖级别

人事争议仲裁

申诉

公职人员

分类: 律师工作心得体会

公职人员维权应该回到最初的人事争议仲裁轨道

现在的法律规定,公职人员维权,必须采用申诉方式。如果申诉机关不作为,或者对申诉结果不服,法院一般也不会受理起诉申诉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申诉效果如何呢?看看河北省迁西县县委书记李贵富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就知道,面对群众举报,地方党政、司法机关第一反应很难会是公正执法、公正司法,官官相护才是他们的本能。如果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河北省、唐山市的纪委监察机关、组织部、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职能机关只会坐视或共同把举报人马树山送进监狱。马树山是退休科级干部,李贵富是在任县委书记,省、市、县的地方机关在面临零和博弈、只能一方可能构成犯罪时,毫不犹豫地选择偏袒国家机关和上级领导干部的办案方式。即使中央机关已经出手,河北省委不得不派出联合调查组,依然定性案件是“错误羁押、错误逮捕、错误起诉”,而不是“枉法羁押、枉法逮捕、枉法起诉”,仍然打算大事化小。在这样的官官相护大环境之下,公职人员通过申诉方式维权,对抗所在单位,对抗所在机关系统,有可能成功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现实当中的申诉制度存在太多致命缺陷,导致其根本不可能有效运转。

1、受理主体设置不科学,部门利益牵扯不清,相互包庇动机强烈,受理主体不独立,不能保证申诉结果的公正。

人之常情,上级机关为了维护下级机关的权威和工作秩序,必然只能、只会、只愿维持下级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甚至有时,就是上级机关命令下级机关给予人事处分,目的是降低案件管辖级别,把申诉事项处理权控制在自己手里。此时再向上级机关申诉其实就是自我监督,不可能有疗效。

2、程序不透明,申诉程序欠缺公正性。

申诉程序完全处于国家机关内部控制之中,必然导致申诉程序欠缺交互性,必然导致申诉程序不透明、不公正。申诉人员连最起码的平等发表意见、平等辩驳说话权都没有,只能任由受理机关控制申诉案件事实调查过程。这样怕见阳光的申诉审理程序,岂能开出公平、公正的花朵?

3、欠缺有效的外部监督措施。

申诉机关不受理、不答复申诉,或者不公正审理申诉,申诉人毫无救济途径。责任追究机制的缺失,必然导致申诉处理机关办事效率低下,欠缺公正性。

申诉案件不能公正审理的后果极其严重,甚至怎么说都不过分。马树山案中,县党委办公室、公检法等机关全部沦落成党委书记的家奴,就是这种后果的显现。而且,这种后果几乎是必然的。道理很简单,假如所有的公务员都明白申诉无用,都知道一把手就能决定自己的升迁甚至被辞退、被开除的命运,所有公务员必然“自愿”沦落成一把手的附庸、打手,一个党、一个国家只能是山头林立,只能是内斗不断,只能是周某康之类的野心家层出不穷。你说可怕不可怕?所以说,无论是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等各个角度出发,改革公职人员维权制度都势在必行。

如何改革呢?笔者认为,应该回归到我国最初的人事争议仲裁轨道上来。

人事部199996日《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法人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提出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意见。这些说明,在国家早期,无论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可以采用人事争议仲裁的办法维护权益,国家并非一开始就规定公职人员必须采取申诉方式维权。

改革不见得越改越好,像申诉这样的改革,现在回头看,弊端太多,反而不如早期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既然如此,不如重新拾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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