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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局具有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

(2024-01-28 14:04:48)
标签:

政府信息公开

一般法

特别法

信访法治化

信访局

分类: 法律规定学习与探讨
信访局具有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

各级信访局是否具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司法实践存在巨大分歧。大部分法院一看到信访字眼,就会本能认为属于信访处理行为,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连案件都不受理,何谈信访局是否具有公开政府信息职责?不过,也有少部分法院立案受理,比如,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3行初14号行政裁定,就立案并开庭审理。虽然其最终否认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但上诉之后的辽宁高院(2019)辽行终736号裁定却认为属于政府信息,只不过,他又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行政机关在信访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作为调整信访领域相关行为的特别法即《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当然,也有极少数法院持积极观点,巢湖市人民法院(2017)皖0181行初31号判决就认为:“被告除负责中共巢湖市委的信访工作外,另负责巢湖市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具有行政机关的工作性质,因此,有对外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笔者认为,信访局具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理由如下:

一、国家信访局官网设置有“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对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律依据、内容、方式、工作机构等进行公示。国家最高信访工作机关认定自己具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并积极践行“信访法治化”理念,我国法院却拒绝认定信访局具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实属不该。一方面,这样的认定不符合事实。另一方面,法院这也是不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只是规定信访处理行为不可诉,从未规定信访局答复信息公开申请行为不可诉。一些法院只要见到“信访”字眼,就认定公民申请信访局公开政府信息的动机属于提出信访事项,就是在信访,太过武断,也不专业。因为,法律逻辑排斥绝对化思维,带有此种思考方式的法官起码不成熟、不专业。另外,在立案阶段就直接以此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实质是进行实体审查,也违反我国法院立案登记制规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未排除信访局具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法院既然认定“信访程序中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信访处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就应该支持公民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信访局公开政府信息。

四、《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信访信息获取方式与《政府信公开条例》孰为特别法问题。

我国法院既然认定“行政诉讼和信访是两种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救济制度”,那就是承认《信访工作条例》这一单薄的法律文件与整个庞大的行政部门法是并列关系,那就是承认《信访工作条例》是规范和指导信访工作的一般法,那就是承认其中规定的信访信息获取方式是一般性规定。沿着这样的法律思维逻辑链条,法院只能据此得出《政府信公开条例》是信访信息获取方式特别法的结论,只能据此得出获取信访信息需要优先适用《政府信公开条例》的结论,不能得出“应当按照作为调整信访领域相关行为的特别法即《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的结论。

“法官的上司只能是法律”,我国法院应该摒弃固有的思维习惯,要敢于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要勇于受理公民起诉信访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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