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排斥绝对、单一化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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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律师工作心得体会 |
近期接了一个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一名农民工跟着本地一家劳务公司在本地和外地两个县城做了三个工程项目的劳务。因为人手不够,公司让他帮着找人,他就找了几个自己合脾气的老乡与他一起干,有瓦工、钢架工、小工等。完活后,公司拒付劳务报酬,几个农民工共同推举他这个找人的人索要报酬,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笔者代理该案后申请法院立案,立案庭法官认为案件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但要是适用专属管辖,此案就要跑到山东三个地级市申请立案,总共也就8万多劳务报酬,一个案子要分成三个案子来立,太麻烦。更关键的,别的法院也可能认为该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同样拒绝立案。如此一来,就可能形成本地法院和另外两个施工项目所在地法院之间相互推诿、谁也不受理局面。真是这样,就太被动了。
笔者和法官沟通,解释说农村地区的农民工经常这样,我找到了活儿,喊其他熟悉的人一快来干;别人找到了活儿,也可能喊我干。这几个农民工三三两两,只是临时固定,不能因为共推找到活的人来当领头人,负责交涉劳务报酬事情,就强硬认定他是在“承包工程”。一来,这几个农民工没有承包工程的意思表示。二来,他们在这些工程项目中只提供劳务和随手用的小型工具,没有提供大型机器设备,也没有提供原材料。
但法官不认可,他认为公司只要把活儿安排给了这几个人,并让领头人负责,就是劳务作业分包,就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法官很“自信”,说他负责立案工作几年了,不可能理解法律有错,指责笔者应该是第一次接手工程案件,接着在电话当中很流利地说着(应该是“念”而非“背”)法律条文。笔者回击法官,说他思维方式绝对化,不是成熟法律思维,有可能不是法官,真正的法官不会像她那样把法条原文挂在嘴上。
后来,通过官网查询法官名单,发现该院没有该姓的员额法官,沟通案情过程中旁敲侧击,发现这名自称为立案庭“主任”的法官,虽然其他人向其汇报、请示,但最多只是一名助理法官,不过庭长内封为“主任”、“负责”立案工作而已。
该案带给笔者的体会,不仅普通百姓缺乏法律思维,就是律师或者一些法官,也不乏欠缺法律思维之人。比如,我国不少法官一见“信访”字眼就本能认为不属于法院立案受理范围,就是一种绝对化思维,欠缺法律专业性,不为法律思维。
何为法律思维?非常复杂,难以用语言描述,但法律思维绝对不是单一化、绝对化思维,而应是相对化思维、多元化思维、系统性思维、辩证性思维。
世界斑驳陆离,时间一去不复返,真相不会重现。人们只能通过证据材料,尽可能呈现、还原、贴近真实,因此,证据表现出来的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并非客观事实。常人常犯的错误就在于,总把从零星证据得出的法律事实,误判为客观事实,奉为圭臬,自信满满。殊不知自己看到的不见得就是真相,没有绝对的黑,也没有绝对的白,黑与白之间往往是大量的灰色地带。只有不断搜集、掌握更多的证据,加以分析、整理、消化、质证、辩驳、研判,才可能最大程度接近真相。哪能像那名助理法官一样,只是看了原告立案时提交的两张手写结算单,就武断地认定农民工只要干建筑工程就不可能形成劳务合同纠纷呢?
法律思维异于日常思维,法律思维的本质虽然难以描述,但绝对化思维、单一化思维绝对不是法律思维。这个观点虽然看起来绝对了,但确实“绝对”正确。
法律思维远非一日,而是需要通过大理案件的琢磨方可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