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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包子铺卖豆腐脑行为合法性探讨

(2023-12-02 16:11:13)
标签:

包子铺

豆腐脑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分类: 法律规定学习与探讨
处罚包子铺卖豆腐脑行为合法性探讨

被罚款1.5万元的包子铺已经取得三个许可。第一个是营业执照,表明包子铺具有了市场主体资格。第二个是《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内容: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制品;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第三个是《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内容: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制品)。所以,这个包子铺取得的许可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但限主食制品。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食品经营项目分为十类,与案涉包子铺有关的是第五类,原文是“热食类食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制品、熟肉制品、豆制品、糖果制品;热食类食品制售,限半成品形式”。

市场监管机关认为包子铺取得的许可是热食类食品制售中的“限主食制品”,并未取得“豆制品”制售许可。所以,判断该案处罚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焦点就是热食类食品制售是否应该包括豆制品,也就 是热食类食品制售是否应该再细分为主食制品、熟肉制品、豆制品、糖果制品。对此,我们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从文字表述看,该段文字用的符号是分号,表明分号之间应该是并列的三类。既然是单独的一类,第二类就不应该再细分为4类。市场监管机关把主食制品和豆制品分开许可,应该不符合《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本来含义。

二、从上级部门规章看,热食类食品也不应该再作细分。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是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后面机关虽已被撤销,但其制定的管理办法现在依然有效。该办法同是第十条也对食品经营许可作了分类规定,以分号为标志,分了两类,热食类食品属于第二类,即“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在这里,热食类食品与冷食类、生食类食品等并列,没再细分为主食制品、熟肉制品、豆制品、糖果制品。

同时,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分类办法应是一种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根据这条规定,地方食品监管部门应该没有再细分热食类食品种类的权力。

综上所述,处罚包子铺兼卖豆腐脑行为应属机械执法,不具有合法性,当然也不具有合理性。引发舆论反弹,是必然的。

当然,舆论并不代表正确。比如,单位食堂零利润提供食品也需要办理经营许可,否则,也会被处罚,同样引起热吵。在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并不高的当下,规定所有食品经营必须申请许可,是正当且必要的。但放开舆论,让群众讨论,定然是好事,因为,生活实践才是最好的普法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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