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防技术侦查措施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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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规定学习与探讨 |
人们平时常说的位置定位、电话监听、跟踪监控等词语在法律上称为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统称为技术侦查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严格程序和实体限制性规定。
1、技术侦查措施只能用于办理刑事案件,不能用于办理行政案件。而且,也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不能是家属等无关人员。
3、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时间起点必须是刑事案件批准立案之后,而且要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可实行。
4、批准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是三个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的,仍然要报批准机关获得批准。
5、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该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对照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有些地方利用政府工作人员或者让公安机关对信访人员进行人身定位,跟踪监控,拦访截访,都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