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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委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决定不服的救济方式

(2023-11-15 10:31:43)
标签:

侵害村民合法权益

村委会

民事诉讼

责令改正

分类: 最高法判例

裁判要旨:

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的可能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法律赋予村民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由乡、镇政府责令改正。村民可以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相关争议,也可以请求乡、镇政府依法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的决定进行监督,责令其改正违法的决定。也就是说,接受村民申请,依法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监督,属于乡、镇政府的法定职责。但是,村民就同一监督事项,先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后,村民又向乡、镇政府申请监督的,由于受生效民事判决效力的拘束,乡、镇政府无权再行作出处理。

对村委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决定不服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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