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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2022-08-03 08:48:41)
标签:

征收行为

诉讼请求

分类: 最高法判例


最高法案例:原审法院以宝门乌力吉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要旨:因征收行为包括征收土地批复、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协议,强制拆迁决定等一系列行政行为,而宝门乌力吉起诉时没有明确指向某一个行政行为,其所提诉讼请求不具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8689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宝门乌力吉,男。

再审申请人宝门乌力吉因诉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扎旗政府)强制征收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内行终1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宝门乌力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时提供的《征用土地补偿明细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足以证明其所承包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其与本次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至于征地补偿登记导致补偿表明显与承包经营权证在记载人口和承包面积方面的出入不影响利害关系的认定和成立,再审申请人符合一审原告主体资格。2、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征用土地补偿明细表》证明了征收行为的主体,被告明确,被告是否适格和明确是审判阶段审理查明的事实,征收行为是否实际发生以及是否违法也是审判阶段审理查明的事实,立案阶段对此审查与立案登记制相违背,属过度审查。3、一、二审法院对于再审申请人据以主张权利的事实和理由没有评判。在没有弄清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以起诉没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宝门乌力吉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扎旗政府对其承包的土地实施强制征收的行为违法。因征收行为包括征收土地批复、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协议,强制拆迁决定等一系列行政行为,而宝门乌力吉起诉时没有明确指向某一个行政行为,其所提诉讼请求不具体。故原审法院以宝门乌力吉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宝门乌力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宝门乌力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孙晓光

审判员  宋 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席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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