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人民政府不公告征收补偿方案行为不可诉
(2022-08-03 08: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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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最高法判例 |
最高法案例:公告仅为告知性质的行为,德惠市政府未制定公告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裁判要旨:公告仅为告知性质的行为,德惠市政府未制定公告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邱林山要求确认德惠市政府强制征收行为违法,但该诉求并不具体明确。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44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邱林山,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邱林山因诉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德惠市政府)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行终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邱林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主要的事实与理由为:一是德惠市政府未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其作为被征收人与德惠市政府的不作为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德惠市政府未制定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二是其要求确认德惠市政府强制征收行为违法的诉求明确具体。三是原审裁定剥夺了其诉权,违反了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是邱林山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告仅为告知性质的行为,德惠市政府未制定公告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邱林山要求确认德惠市政府强制征收行为违法,但该诉求并不具体明确。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邱林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邱林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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