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12号|液态法白酒《GB/T20821-2007》

分类: 白酒标准法规 |
本标准参考了QB/T 1498-1992《液态法白酒》,并将其主要内容纳入本标准。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酿酒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酿酒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新光、王延才、康永璞、赵建华、张蔚。
1
本标准规定了液态法白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液态法白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以含淀粉、糖类物质为原料,采用液态糖化、发酵、蒸馏所得的基酒(或食用酒精),可用香醅串香或用食品添加剂调味调香,勾调而成的白酒。
4
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
高度酒:酒精度41%vol~60%vol;
低度酒:酒精度18%vol~40%vol。
5
5.1
高度酒、低度酒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5.2
高度酒、低度酒的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5.3
除甲醇、铅应符合表3的要求外,其余要求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
表3 卫生要求

5.4
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6
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的检验按GB/T 10345执行。
卫生要求的检验按GB/T 5009. 4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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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