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号|酱香型白酒《GB/T26760-2011》

酱香型白酒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5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青州云门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季克良、冯永渝、田志强、寻思颖、蒋英丽、王莉、钟方达、汪地强、孟望霓、刘宇驰、粟周伟、张倩、杨国先、肖阳。
1
本标准规定了酱香型白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酱香型白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1
GB
2757
GB/T 5009.
48
GB
7718
GB/T
8231
GB
10344
GB/T 10345
GB/T 10346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以高梁、小麦、水等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质,具有酱香风格的白酒。
4
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
高度酒:酒精度45%vol~58%vol;
低度酒:酒精度32%vol~44%vol。
5
5.1
5.2
6
6.1
6.1.1
符合GB/T 8231的相关规定。
6.1.2
符合GB 1301的相关规定。
6.2
高度酒、低度酒的感官要求应分别符合表1、表2的规定。
表1

表2

6.3
高度酒、低度酒的理化指标应分别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高度酒理化指标

表4低度酒理化指标

6.4
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
7
7.1
7.2卫生指标的检验按GB/T 0009. 48执行。
8
检验规则按GB/T 10346执行。
9
9.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0344及GB 7718的要求。
9.2
按GB/T 10346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