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号|清香型白酒《GB/T10781.2-2006》

清香型白酒
本标准代替GB/T 10781. 2-1989《清香型白酒》和GB/T 11859. 2-1989《低度清香型白酒》
本标准与GB/T 10781. 2-1989和GB/T 11859. 2-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GB/T 10781. 2-1989和GB/T 11859. 2-1989修订后合并为一项标准;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章条;
——分别规定了高度酒和低度酒的感官和理化要求;
——高度酒的酒精度上限由GB/T 10781. 2-1989的59.0%调整为68%vol;
——低度酒的酒精度下限由GB/T 11859. 2-1989的35.0%调整为25 %vol;
——质量等级分为优级、一级,去掉GB/T 10781. 2-1989和GB/T 11859. 2-1989中的二级;
——理化指标相应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栖静、杜小威、康健、郭新光、张素芳、史静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0781. 2-1989;
——GB/T 11859. 2-1989。
1
本标准规定了清香型白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清香型白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GB 2757
GB 10344
GB/T 10345
GB/T 10346
JJF
107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以粮谷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以乙酸乙酯为主体复合香的白酒。
4
5
5.1
高度酒,低度酒的感官要求应分别符合表1、表2
的规定。
表1 高度酒的感官要求

表2 低度酒的感官要求

5.2
高度酒、低度酒的理化委求应分别符合表3、表4 的规定。
表3 高度酒理化要求

表4 高度酒理化要求

5.3
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
5.4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执行。
6
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的检验按GB/T 10345执行。
净含量的检验按JJF 107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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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按GB/T 10346执行。
酒精度按GB 10344的规定,可表示为“%vol”。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