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自雇移民申请的法庭判例
(2022-06-22 05:08:38)分类: IRPA和法庭案例 |
案例1:由于不合格的商务计划书申请被拒,法官支持了签证官的决定。
Tekcan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2 FC
635
申请人为来自土耳期的姐妹俩,在伊斯坦布尔分别以馆长和布展运营商的身份经营艺术馆,分别提交了自雇移民申请。她们的申请材料包括了商务计划书,共计36页,计划在多伦多投资23万加元,建立一个新的艺术馆。签证官以她们提交的商业计划书太笼统、信息基本上是从网上搜集的,申请人并没有与当地艺术馆经营者、专业人士对她们的商业计划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有过交流和讨论等理由,拒绝了她们的申请。
申请人上诉,要求推反原来决定。法官认为:
虽然商业计划书并不是申请材料的必须部分,但是一旦提交了商业计划书,那么这个计划书将成为申请材料的核心。如果该计划书是可行、合理的,其它申请材料可用来加强其可行性、合理性;如果该计划书太笼统、不合格的话,那么其它材料可视为无关。在一个不合格的商业计划书中,教育、工作经历、社会关系将不会发生作用。如果商业计划书被认为不合格,申请被拒绝是合理、合法的。
案例2:由于没提交商务计划书申请被拒,法官认为签证官的决定不合理。
申请人来自伊朗,计划在多伦多开个艺术馆。申请人提交了自雇移民申请,包括了以下申请材料:自雇经历证明,包括会展、开设的艺术课程、销售合同等,对在多伦多开设艺术馆涉及到的开销、供应商、市场推广等有明确说明。
签证官以申请人没有提交商业计划书为由,拒绝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要求复核,法官支持了申请人的意见。法官认为:
自雇移民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