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了?快醒醒!”“有没有医生?帮帮忙啊!”4月25日下午,重庆武隆区仙女山天坑景区出口处,熙熙攘攘的人群中突然传出一阵惊呼声,一老伯突然晕倒在地,不省人事,景区工作人员连忙大喊求助。宁波海曙区高桥镇卫生院的医护团队恰巧在此疗养,见状立刻上前开展急救(见4月26日宁波日报民生版)。
据报道,这位晕倒在地的老伯今年60多岁,有心脏基础疾病,当天是和家人一起出来旅游,刚爬完山准备离开景区。说时迟,那时快。宁波海曙区高桥镇卫生院的医护团队见状立刻上前开展急救:赵佩军医生率先冲到老伯身边,陈红、杨锡文、夏勇、张政烨等医生轮流接过抢救生命的“接力棒”。如此“接力棒”急救,终于使老伯出现短暂的叹息样呼吸……直到救护车抵达,将老伯送往医院。
照理说,事发地点的群众并非知道他们的身份,去重庆疗养的宁波海曙区高桥镇卫生院医护团队这些医务人员见到此情景完全可以“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或者“闭一眼睁一眼”,但他们生怕自己的急救技术白学了,因此遇到这种情况义无反顾地“该出手时就出手”。这正是医务人员不忘本能和职责的一种表现。
现实生活中,有的医务人员在本地遇到此类险情,能义无反顾地采取急救措施,但到了外地看到有人晕倒在地,不是装聋作哑,就是甘当“看客”。相形之下,宁波海曙区高桥镇卫生院医护团队的这些医务人员的行为,就显得更加难能可贵,值得一切医务人员群起效尤了。试问:有的医务人员到了外地看到有人晕倒在地,或装聋作哑,或甘当“看客”,而宁波海曙区高桥镇卫生院医护团队的医务人员到了外地看到有人晕倒在地却能及时采取急救措施。为什么?
究其原因,则是有的医务人员缺失“随时为群众的健康待命”的敬业精神,而宁波海曙区高桥镇卫生院医护团队的医务人员则是具备“随时为群众的健康待命”的敬业精神。
笔者赞颂宁波海曙区高桥镇卫生院医护团队“随时为群众的健康待命”的敬业精神,希望各地的医务人员,能像他们那样,不仅在本地,而且在外地,也能给需要急救的病人采取急救措施。唯如此,医务人员不忘“初心”永葆本色,保障更多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才大有希望。
踊跃献血很重要,依法采血更重要
刘根生先生在《愿无偿献血的人越来越多》一文中认为,储备足够的血液,不能只靠少数人“捋袖子”,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献血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打消公众对献血的疑虑,让“捋袖子”的人越来越多(见4月23日宁波日报民生版)。斯言诚哉!但是,笔者以为,为了储备足够的血液,固然需要越来越多的人“捋袖子”,可把献血事业纳入法制轨道更重更。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明文指出: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从这一法规中,不难得知,对献血者的追求并非片面地“多多益善”:一、血站不能无条件接纳献血者,而必须拒绝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献血者。二、血站不能无限量采血,而对每位献血者的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据报道,在宁波市审计局工作的宋兆利每年献血一两次。如果他的身体状况健康,那么,他的献血行为是合法的。反之,就不免存在合理合情不合法之虞。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又明文指出: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从这一法规中,又不难得知,献血者并非“多多益善”,而是“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为佳,且应以“自愿献血”为前提。据报道,宋兆利在宁波的献血总量已经超过1万毫升。如果他的年龄在十八周岁到五十五周岁之间,那么,他的献血行为是合法的。反之,就不免存在合理合情不合法之虞。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之所以作出如此硬性规定,主要的是为了确保血的质量健康,献血者的身体健康,用血者的生命安全。
由此而知,为了确保血的质量健康,献血者的身体健康,用血者的生命安全,相关部门不仅要进一步加大献血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更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宣传普及力度。
总而言之,踊跃献血很重要,依法献血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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