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针对重点场所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检查行动。此举旨在进一步提升社会面抗御火灾的能力,全面清除消防安全隐患顽疾,维护全社会火灾形势持续稳定(见7月21日宁波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明文指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等消防安全职责。
照理说,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都应该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然而,这次集中检查居然发现:宁波易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水泵房管理不到位等火灾隐患;东钱湖一出租房存在电线线路穿管不到位、电表直接安装在可燃木板上等隐患;宁波山行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存在生产车间未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生产车间堆放很多可燃易燃物等重大火灾隐患;宁波欧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整个办公楼设置成出租房、仅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等重大火灾隐患。不消说,诸如此类不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必将引发各类火灾,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巨大的损失。也因此,目前,宁波消防部门已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落实整改责任人,明确整改要求,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宁波消防部门下发的这份《责令整改通知书》是积极落实和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之消防工作基本方针的积极表现,对杜绝各类火灾必将起到应有的作用,值得点赞。
但是,“集中检查行动”有限,《责令整改通知书》不常有,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杜绝各类火灾将起到最经常、最及时、最现实的积极作用。所以我想,如果我们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能够把畏惧“集中检查行动”,害怕《责令整改通知书》换成尊重来自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岂非更有利于杜绝各类火灾?其实,杜绝各类火灾,绝非只是消防部门的事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都有责任。如果我们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从各方面堵漏洞、卡脖子,不给“火灾隐患”留下任何可趁之机,那么,进一步提升社会面抗御火灾的能力,全面清除消防安全隐患顽疾,维护全社会火灾形势持续稳定,就大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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