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民在海峡导报官方微信公众号留言:“不知何时开始,路上越来越多电动自行车的灯光很晃眼,堪比汽车的远光灯,眼睛被一扫而过后,先是白花花的一片,紧接着两三秒一片漆黑……”部分电动自行车灯光亮度确实不同寻常,仔细一看,原来是“开了外挂”:这些电动自行车车头前,通常装有一到两个圆形或方形的外置强光车灯,跟一般的车灯比起来,光照得更亮,更远。在较暗的路面上,对向而来的强烈灯光,往往会晃得行人或司机难以睁开眼,安全隐患很大(见7月13日台海网)。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非机动车不得加装、改装动力装置;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改变车辆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又明确规定,非机动车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照理说,每个交通参与者都应该自觉执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不改变车辆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参数。然而,不知何时开始,厦门的路上有越来越多的电动车私装强光灯,亮“瞎”路人!岂非咄咄怪事乎?
厦门的路上有越来越多的电动车私装强光灯,为什么?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二:第一、安装灯珠强光灯价格便宜,手续简单。据悉,需安装者可以在电动自行车修理店内选择8个灯珠、15个灯珠、18个灯珠,价格是25元、40元的灯珠强光灯;也可以在网上购买车灯珠强光灯去电动自行车修理店内安装;安装费15元。第二、一些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只顾方便自己,误以为不会受到交警部门的处罚,把文明出行,杜绝隐患的戒律忘得一干二净,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抛到九霄云外。
然而,不管哪种原因导致厦门的路上有越来越多的电动车私装强光灯,都无法改变私装强光灯是方便自己,干扰别人,不文明出行,给隐患留机会之违法行为的性质。也因此,为了确保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我们决不能容许电动自行车私装强光灯。这就需要有关部门从两方面着手治理这一违法行为:首先、要“堵源”,即,要对给电动自行车安装强光灯的电动自行车修理店严加管理,该罚款的必须罚款、该整顿的必须整顿,决不容许电动车自行修理店给电动自行车安装强光灯;其次、要“截流”,即,要对给电动自行车安装强光灯的电动自行车骑行者严加管理,该罚款的必须罚款、该改正的必须改正,决不容许电动自行车骑行者给电动自行车安装强光灯。唯如此,目前依然猖獗的“电动自行车私装强光灯”之风,得到有效遏制,才大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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