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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要不得

(2023-07-10 16: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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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

时评

       7月10日福州日报披露:6月27日至7月7日,福州交警共查处酒驾359起,其中醉驾111起。
      11天处理359起酒驾,平均每天处理30多起。这一信息,无不表明,酒后驾车现象有所上升,驾车人的“交规意识”越来越淡薄,发人深思!也令人警惕!
      诚然,连日来的酷暑天气,让不少市民白天减少了活动量,晚上邀上三五好友喝酒小聚的人增多,这原本无可厚非。但是,喝酒小聚可以是个人的自由,而酒后驾车绝不可成为“个人的自由”。须知,在我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也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指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该法又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无数事实表明:酒后驾车是交通法规不容许的行为,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家人及其他人不负责任的行为。不酒驾应该是驾车人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尊重生命的主动意识。每个驾车人都应该严格执行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觉做到“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决不能有半点侥幸心理。交通法规有关规定是交通实践的科学总结,也是用无数鲜血乃至生命换来的教训和成果。用献血乃至生命换来的经验教训,绝不可以再用鲜血乃至生命去验证。驾车人要用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尊重生命的主动意识从事驾车。“酒后驾车”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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