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青年网络应聘,日薪300元?结果进了“水房”工作,帮人转移诈骗款30余万元。近日,厦门市同安区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该案件所涉犯罪窝点系典型的“水房”。同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黄某某、郭某乙、詹某某、洪某某、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7个月至2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见5月26日海峡导报)。
从报道中得知,郭某甲、黄某某、郭某乙、詹某某、洪某某、林某某等都是无业青年。都是在网络找工作,结果进了“水房”工作,帮人转移诈骗款30余万元,最终身陷囹圄。可以设想一下,假如他们不是无业青年,都是有业青年,他们的“命运”或许就会大不相同。只可惜,他们都是无业青年,都参与网络应聘找工作,因而——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某甲、黄某某、郭某乙、詹某某、洪某某、林某某分别被判处1年7个月至2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无业青年郭某甲、黄某某、郭某乙、詹某某、洪某某、林某某等都被抓起来了,可还有不少“无业青年”在一些网络寻找工作;“帮助转移诈骗赃款”的恶果室显而易见的,能够很快被识破,而一些诈骗犯罪活动还会利用无业青年找工作的心理长期害人。由此可见,在司法机关打击诈骗犯罪的同时,人力资源部门大张旗鼓地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开展各种形式的“招聘会”,尽力让无业青年转化为有业青年,在当前确保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工作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