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期间,前湾新区的省、市重点工程开足马力建设,对标对表抢工期、赶进度、保质量,为城市高质量发展增添新动能。一季度,新区12个重大攻坚项目全部实现开工,其中5个项目实现提前开工。前湾新区将继续紧盯重大攻坚项目,协调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各项困难和问题,确保二季度13个重大攻坚项目早开工(见5月2日宁波日报)。
节日期间,重点项目不停工,
“快马加鞭”建设忙。这表明了劳动者乐于奉献的宽广胸怀,正如建筑工人李辉告诉记者的那样,它来到宁波已经15年,早就把这里当成了第二个家。这种舍小家顾大家的精神,值得点赞!然而,事情往往还有另一面。
众所周知,《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换言之,国际劳动节期间一切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但是,《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又指出,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就是说,重点项目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安排劳动者加班后,必须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44条明文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令人遗憾的是,现实生活中,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加班的用人单位有之、加班后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也有之……凡此种种,将《劳动法》威严置之度外,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抛到九霄云外,无益于切实落实《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不利于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因此,笔者由衷提醒劳动节期间加班的重点项目用人单位:莫让劳动者流汗又流泪!这就需要重点项目用人单位切实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说得具体一点,就是加班必须是“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后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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