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白加黑、五加二、996式的加班文化备受诟病,尽管各界都在呼吁破解畸形加班文化,把员工休假权落到实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企业,过度加班仍是寻常事。发人深思!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文指出: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然而,缘何难能遏制“畸形加班”呢?
有道是:姑息养奸。对“畸形加班”,该管不管是姑息;该严管却松管,也是姑息,同样养奸。毋庸讳言,细究难能遏制“畸形加班”的原因,还是缺失良好的维权环境,以致劳动者投诉缺失渠道、劳动者投诉缺失回应、劳动者投诉缺失保障。致使劳动者不堪其扰却又无可奈何,形成反抗往往意味着失业,想维权却又担心耗不起的现实语境。于是乎,为了保住“饭碗”,绝大多数劳动者选择忍气吞声、逆来顺受,遂使“畸形加班”日益猖狂。
也因此,要遏制“畸形加班”,不仅要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而且首先要建设良好的维权环境。让劳动者投诉有渠道、劳动者投诉有回应、劳动者投诉有保障。帮助劳动者摆脱不堪其扰却又无可奈何,反抗往往意味着失业,想维权却又担心耗不起的现实语境,从而使劳动者不再忍气吞声、逆来顺受,大胆地拿起维权的法律武器。
当劳动者面对实力不对等的企业组织时,其维权力量是显得何等渺小呀!但是如果有强有力的劳动权益保障公权力介入,其维权力量就必将显得巨大,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必将不再让人“望而却步”。届时,大胆拿起维权的法律武器的劳动者就会层出不穷,有效遏制“畸形加班”,就大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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