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极目新闻,7月11日,有网友反映,江西赣州南康区街头有派出所立一块告示牌曝光“失足妇女”“闲逛召妓人员”“违法房东”照片,并称:“此处失足妇女已被拘留!你已进入监控区域,请不必再来此闲逛、游荡,否则将拍照曝光!”(见7月12日界面新闻)。据悉,此“派出所”为江西赣州南康区公安局金鸡派出所。
据“南康公安”微信公众号消息,南康区公安局7月11日发布情况通报称,近日,我局金鸡派出所在打击整治涉黄违法犯罪工作中,工作方法简单,通过竖告示牌警示震慑违法犯罪,引发社会关注。对此,我局高度重视,已撤除告示牌。
江西赣州南康区公安局承认金鸡派出所在打击整治涉黄违法犯罪工作中“工作方法简单”,并立即撤除告示牌。这表明了他们具备“知错就改”和“从善如流”的可贵精神,值得期待。然而,事情往往还有另一面:金鸡派出所在打击整治涉黄违法犯罪工作中,缘何会工作方法简单呢?
众所周知,《宪法》第三十八条早就明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也早就明文指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照理说,有关派出所执法人员理应知晓这些法律常识。换句话说,如果有关派出所执法人员知晓这些法律常识,就不会犯“工作方法简单”的错误。
显然,“工作方法简单”源于“依法执法意识薄弱”。也因此,意欲杜绝类似错误,江西赣州南康区公安局光是撤除有关告示牌,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要增强派出所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法意识”;并且还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从各方面堵漏洞,卡脖子,不给类似错误留下任何可趁之机。否则,类似错误就有可能一犯再犯!
其实,增强派出所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法意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不给类似错误留下任何可趁之机,是确保公民人格权不受侵犯的必须,也是维护派出所执法人员形象和声誉的必须,更是健康发展“法治中国”的必须,所以,江西赣州南康区公安局很有必要学学良医治病,摒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工作惯例,从本案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标本兼治类似错误。那么,也就用不着等到再次出现类似错误后再作出“撤除告示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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