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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退场通知后未撤离,承包人自行承担扩大的停工损失,发包人主张场地占用费不予支持

(2022-05-28 09:49:13)
分类: 房产建筑

收到退场通知后未撤离,承包人自行承担扩大的停工损失,发包人主张场地占用费不予支持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07521日,金桂公司(发包人)与二建公司(承包人)签订涉案新建工程合同。2009621日,双方签署涉案工程补充协议。2011115日,双方签署涉案工程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此后,双方签署涉案工程补充协议(三)。2012831日,双方签署涉案工程补充协议(四),确定追加后合同总额为12.5亿元。

完成主要部分施工项目后,2013314日,金桂公司向二建公司发函要求缩减临时设施规模。2013511日、2013826日、2013929日、20131112日、2014214日,金桂公司向二建公司发函要求将放置在造纸车间和整理车间西侧的所有生活、办公设施迁移出厂区。201441日,二建公司施工的员工值班楼工程竣工后,仍有部分设备停放在厂区。2014521日、2014105日,金桂公司向二建公司发函要求将搅拌站等全部设施清理出厂区。2015618日、20151231日,金桂公司向二建公司发函表示工程全部结束,要求将全部设施、施工机械清理出厂区。后经一审法院建议,二建公司于2017927日清理临时设施并将全部工程机械搬离金桂公司厂区。

二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其中诉求有:“支付施工机械台班停滞费2752万余元”

金桂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其中诉求有:“支付因逾期退场所产生损失774万余元”。

一审中,二建公司对停工损失申请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1.每台停滞设备的每台班(每天)停滞损失费:(1)搅拌站(120m3/h1427.94/台班;(2)搅拌站(150m3/h1967.64/台班;(3)砼输送泵车(120m3/h1939.23/台班;(4)砼输送泵(80m3/h868.39/台班;(5)砼搅拌输送车(9m3400.66/台班;(6)汽车式起重机(50t993.67/台班;(7)装载机(2m3144.83/台班;8)平地机(128KW236.86/台班;(9)振动压路机(15t156.46/台班;10)自卸车(1t84.42/台班;(11)载货汽车(3t35.83/台班。2.现场全部停滞设备的每台班(每天)停滞损失费合计:15885.21元。3.停滞设备实际停滞台班数,由双方当事人各自举证,法院核定。

一审中,金桂公司申请对因二建公司逾期退场、占用场地所产生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法院未予准许。理由是:没有合同依据,且占用的过错尚未确定,占用损失没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754号民事判决书

二、一审审理

一审认为,根据涉案合同约定,二建公司承建的工程除已完工程外,还包括其他工程。金桂公司作为发包人,负有通知二建公司相关工程何时开工或取消施工的义务,二建公司作为承包人亦应该及时催告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二建公司201441日完成生活区I#J#员工楼工程后,仍有部分机械停留在金桂公司厂区内。2013314日金桂公司曾向二建公司发函要求缩减临时设施规模,后多次向二建公司发函要求将放置在造纸车间和整理车间西侧的所有生活、办公设施迁移出厂区。二建公司也向金桂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要求尽快处理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尚未开工的单位工程是否开工建设、及时提供尚未施工的单位工程图纸等,但双方就剩余工程是否继续开工建设或取消合同未开工项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双方都有义务防止因停工造成机械台班停滞损失的产生及扩大。金桂公司虽于2014521日向二建公司发函要求将搅拌站等全部设施清理出厂区,但未明确取消剩余工程建设,由此造成停工机械台班停滞费的损失应由金桂公司承担;二建公司收到金桂公司要求全部设施清理出厂区的函件后,应当知道合同约定剩余工程项目难以继续履行,应在合理期间内将机械撤离工地,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但经过2015618日、20151231日金桂公司向二建公司发函表示工程全部结束,要求将全部设施以及施工机械清理出厂区,二建公司仍未撤离,且从2014310日二建公司向金桂发出的《工程联系单》来看,金桂公司不撤离的原因除了对未开工项目的期待外,还有敦促金桂公司办理已完工项目竣工手续、工程项目决算迟延等原因,故二建公司不及时撤离的原因并非仅仅是等待剩余项目的开工建设,亦有等待结算和办理项目相关手续的目的。因此,二建公司基于自身的原因亦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故酌定自201441日至521日属于双方协商期,不应计算停工损失,自2014522日至2015618日共391天停工期间造成的施工机械台班停滞损失费,由金桂公司承担;2015618日之后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由二建公司自行承担。根据鉴定结论,金桂公司应按照每日15885.21元的标准向二建公司赔偿391天施工机械台班停滞损失费6211117.11元(15885.21/天×391天)。

金桂公司反诉请求二建公司赔偿因逾期退场所产生的场地占用费损失774万余元,缺乏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三、二审审理

二审认为,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需要投入大量的机械设备,并需要多种设备配合施工,平地机、振动压路机是案涉工程施工需使用的机械设备,金桂公司称不需要使用两种设备的理由不充分,亦不符合案涉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其主张扣减这两种设备的施工机械台班停滞损失费的理由,不能成立。金桂公司主张施工机械台班停滞损失费应计算至2015121日止。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5121日二建公司所发的文件中并无该公司不愿履行剩余工程的内容,相反其仍愿意继续履行剩余工程,故金桂公司称施工机械台班停滞损失费计算至2015121日的理由,不能成立。201441日,二建公司完成主要工程竣工后,双方当事人仍有其他工程待完成,之后双方进行多次协商。2014521日,虽然金桂公司向二建公司发送了《工程联系及确认单》,要求其撤离混凝土搅拌站在内的全部设备,但金桂公司并未明确取消剩余工程,直至2015618日,金桂公司才在《〈关于再次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函〉回复意见》中明确表示,案涉工程全部结束。而二建公司收到金桂公司要求全部设施清理出厂区的函件后,应当知道所涉剩余工程,难以继续履行,应在合理期间内将机械设备撤离工地,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但经过2015618日、20151231日金桂公司向二建公司发函表示工程全部结束,并要求将全部设施以及施工机械清理出厂区,二建公司仍未撤离。故2015618日之后的损失,系二建公司自身原因所致。一审法院据此酌定自201441日至521日属于双方协商期,不应计算停工损失,自2014522日至2015618日共391天停工造成的施工机械台班停滞损失费,由金桂公司承担;2015618日之后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由二建公司自行承担,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

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金桂公司主张二建公司赔偿逾期退场损失774万余元,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失实际发生,一审法院未支持金桂公司该项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四、本案解析

1.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需要承担停工损失

《合同法》第284条(民法典80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按照上述规定,若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停建,承包人因此产生的停工损失,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若损失无法确定或双方存在争议,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由鉴定机构对实际损失进行审核并给出鉴定意见,以便法院判决时有相应标准和依据。

2.承包人止损义务:未及时撤场,扩大损失自行承担

《合同法》第119条(民法典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015618日,金桂公司向二建公司发函,明确表示工程全部结束,意思是以后不再施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二建公司有义务将全部设施、施工机械清理出厂区,以避免停工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二建公司收到通知后,鉴于其他方面考虑,并未撤离场地,法院不予支持此后产生的停工损失,于法有据。

3.发包人主张场地占用费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场地占用费,且不同意司法鉴定。法院认为,主张场地占用费没有合同依据,且各方过错尚不能确定,占用损失没有标准。一般来讲,停放在现场的施工机械不会对发包人产生影响,或者说影响较小,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可以忽略不计。法院未支持场地占用费,可能主要还是基于公平原则考虑。

五、结语

实践中,因工程量变更减少,或者双方发生争议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等原因,发包人会书面通知承包人撤离工地,但有些承包人基于结算、付款等方面考虑,不愿及时撤离现场,实践中这种现象较为普遍。对于因此产生的停工损失、场地占用费等问题应当怎样处理,本案提供有益的裁判思路,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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