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狱的收监制度

《监狱法》专门规定了收监制度。分别规定了收监执行的对象和交付收监执行必备的司法文书以及收监执行的事项;还明文列举了不收监执行的对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目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V苎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女或者
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
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
赂狱管理柳,关批准。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
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晶予以没收。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罪犯不得携带
子女在监内服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1日内
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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