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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旭东公司法学第2版课后习题答案

(2019-12-06 10: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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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益智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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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书+打印版][电子书]赵旭东《公司法学》(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免费下载地址http://byz.100xuexi.com/Ebook/72108.html 

公司法学》(赵旭东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公司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赵旭东主编的《公司法学》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赵旭东《公司法学》配套辅导书(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本书是赵旭东《公司法学》教材的学习辅导书,内容主要包括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教材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同时参考大量公司法学相关资料对赵旭东《公司法学》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和归纳。


内容简介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公司的类型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公司的设立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公司章程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公司的能力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公司资本制度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股东出资制度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股东与股权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公司组织机构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 公司债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二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三章 公司的终止与清算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课后习题答案

一、公司概述

1.公司的概念

(1)大陆法系的公司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概念多采取概括规定的方式,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其代表。日本《商法》规定“本法所谓公司,指以经营商行为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依本法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虽不以经营商行为为业者,亦视为公司”,“公司为法人”。我国台湾“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公司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

(2)英美法系的公司概念

属于英国法传统的中国香港在其公司条例中将公司解释为“指依本条例组织及登记之公司或现已存在之公司”。这一规定虽然表明了公司需依法登记的特点,但却很难说是对公司的完整定义。

(3)我国的公司概念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总结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取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取较大的经营收益。营利性也称之为企业性,无论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是公司企业,无不以营利为其目的。

公司的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公司本由投资者出资组成,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当然是为了获得投资的收益和回报,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必然要求公司最大限度的追求经营利润。就此而言,公司不过是投资者实现投资利益的法律工具。对盈利的追求是公司名正言顺、无须掩饰的目的。

公司的营利性非仅指其自身简单的盈利,而是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的特殊内容。

公司的营利性也并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通过经营或营业而取得盈利。

公司的营利性表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和经济体制过渡时期曾有过的行政性公司和政策性亏损公司是完全背离公司的本质属性的。

(2)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公司是一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

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

这种独立财产既是公司赖以进行业务经营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条件,也是其承担财产义务和责任的物质保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财产有法定的要求,尤其是规定有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制度。

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完善、健全的组织机构既是公司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组织条件,也是公司法对每个公司提出的法定要求。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机构规定有更严格、更健全、更规范的模式。

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公司的独立责任是其独立人格的标志,是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独立:

a.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

公司只能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清偿债务,股东除缴纳出资外,对公司债务不再负责,即使公司资不抵债时,也不例外。

b.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

公司的民事活动虽由其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实施,其民事责任亦可能由于管理人员的过错行为所致,但不能由此要求公司的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债务负责,特别是在公司无力清偿其债务时,不能随意追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经理为连带责任人或共同被告。

c.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

公司与其他法人之间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它们都是独立的法人,其财产责任也只能各自独立承担。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因而大大地增强了公司在吸收资本方面的作用。在我国,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尤其是领导机构与所属公司、公司相互之间责任的独立,对于保障企业的自主权,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以及维护国家利益,更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根据传统公司法,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它是由二人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单独一人一般不能组成公司,而只能是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属于企业的一种,但不是法人,也不是公司。

公司虽以人的集合为基础,但也包含有财产集合的内容。可以说,公司是人以财产进行的联合。

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依法成立,是对各种法人的共同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即把依法成立规定为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与一般法人不同的是,公司的设立具有特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概述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它的产生主要源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异化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最早出现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中,后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人格。

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其效力不涉及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

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否定,而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维护和完善,是对公司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一种事后救济。

(2)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形成与立法

这些年来,司法机关在公司案件审理中也开始逐渐接受法人人格否认的理论,一些司法解释性的文件不同程度地体现了该制度的原则和精神。通过2005年的公司法修改,我国公司法最终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肯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是正面的行为规则的要求,即确立了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

是对人格滥用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即当股东有滥用行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下的人格否认问题,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以此来敦促一人公司的股东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公司法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同时也是世界公司立法的一大创新。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主体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通常基于个案认定,不应撇开具体的案件和主体而对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抽象性的否定,因此其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

行为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基本条件是存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如滥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公司形骸化等。

结果要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即滥用行为造成了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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