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规定所称“收讫销售款项”,应当如何理解?
(2017-03-08 11: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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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规定所称“收讫销售款项”,应当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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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以上规定中的“收讫销售款项”,是什么意思?
税法虽有“收讫销售款项”的概念,但并无对此概念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第四条规定,“在裁判案件中解释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有专业上的特殊涵义的,该涵义优先;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涵义。”
根据以上规定,法律规范在没有专业解释的,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
按照字典中“讫”的解释,“讫”的意思是结束;了。谓应收钱物对方已如数交付清楚,即收清。
综合所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全额收清了销售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