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拍卖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2017-03-07 16: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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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拍卖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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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拍卖行的收入主要包括三项:标的物拍卖价款、佣金(包括委托人和买受人双方支付的佣金)或拍卖费用。
一、向买方收取款项的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40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二条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包括买受人支付的标的物拍卖价款和佣金两部分。
二、拍卖收入的增值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40号)第一条规定,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笔者注:以后已改为备案),可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规定,纳税人享受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其涉及的税收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
(三)收取委托人的佣金或拍卖费用的增值税
营改增前,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佣金或拍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40号)第一条规定,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8目第(2)细目的规定,拍卖属于营改增后的现代服务业中的经纪代理服务。
根据以上规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佣金或拍卖费用,应当按“经纪代理服务”(适用税率6%)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