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高州律师:行政执法文书直接张贴在墙上留置送达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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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违法建筑张贴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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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房屋因某建设项目需要,被纳入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问题未能与张三达成协议。后,某城市综合执法局以张三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房,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作出了相关的执法调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相关的执法文书,此等执法文书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均是张贴在张三房屋的墙上的。张三白天在外打工,晚上回来在墙上看到城管贴了单。张三在起诉限期拆除决定时,看到城管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中,送达这些文书的送达回证上均载明了是留置送达,并有2个村委会的人员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那么,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文书直接张贴在张三房屋的墙上,注明以留置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送达程序是否合法呢?我们来看送达的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行政诉讼法》则规定了行政诉讼审理程序中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那么,《民事诉讼法》对于送达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一共9条规定了送达的方式及程序。其中第八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而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就是留置送达的规定。
通过《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内容,留置送达的前提条件是向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直接送达,在行政相对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情况下,才可以留置送达。如果行政机关在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文书之时,未向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对人家属直接送达而是直接张贴在其门(墙)上的,或者行政相对人家中无人而直接张贴在行政相对人门(墙)上的,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是留置送达,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的,也就是说这种送达程序是违法的。
近日,笔者代理的一起城管行政处罚案件中,城管部门就是采取了直接将行政执法文书张贴在当事人墙上的方式,被法院认定送达程序违法。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被告XX执法局向原告送达案涉《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在未采取其他合理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在原告房屋上张贴的方式送达执法文书,不符合留置送达的法定条件,在原告并不知晓案涉行政行为作出的具体情况下,该送达方式并不能保障原告行使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也不能体现行政行为的确定性与严谨性,有损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送达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