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协议
书面管辖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
二、理解与适用
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口头协议无效。
书面管辖协议既可以采取签订选择管辖的合同书的形式,也可以在合同书中约定管辖条款,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达成选择管辖法院。
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必须在诉讼前达成协议才有效。
审查管辖异议案件中,一方提出管辖协议未成立等情形,法院应该审查。
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明确时,按照管辖协议约定的地域能够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管辖协议约定有效。如当事人仅约定了某一城市的法院,可以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往上确定具体法院,但不能按照级别管辖的标准从上往下确定具体的法院。
法律未限定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必须只能选择一个确定的法院管辖。
当事人协议选择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管辖法院,可以是一处,也可以是多处,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如双方分别向不同的法院起诉,先受理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某一地域的管辖法院,与合同的实际联系地点无关联,则该约定无效,按照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不能无限扩大当事人协议管辖法院的自由。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且没有明确具体的地址的情况下,如该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则只有当实际居住地符合经常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要件时,该实际居住地的法院才具有管辖权,否则仍应由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合同受让人而言,在受让合同前,应推定其对合同约定的内容是明知的,其受让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同时应视为接受合同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
合同转让时,转让协议另行约定管辖法院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以另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准,不受原合同约定管辖法院的约束。
如合同转让无效,不影响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协议管辖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均不影响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
只要是单纯的因财产纠纷引发的诉讼,在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已经解除后,如解除婚姻关系后,允许当事人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包括原告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等法院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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