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起诉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理解与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一般认为,是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渊源。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主观方面:当事人相同,无论当事人在诉讼中仅为形式当事人,还是正当当事人,都要承受作为诉讼结果的判决的既判力约束,具有同一性的当事人具体如下:
通常当事人,指判决效力所及的最直接的主体。
诉讼担当人,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代位权人属于法定诉讼担当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57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属于任意诉讼担当人。
诉讼参加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独立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存在辅助当事人诉讼和独立诉讼情况,如属前者,则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如属后者,则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
当事人的继受人,指通过继受而承受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承受当事人地位的人。
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标的物的人,指在诉讼标的物以给付特定物为目的的请求权时,如该特定物被诉讼外的他人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而非为自己占有的情形。
既判力效力所及的一般第三人,指在有关身份关系的人事诉讼和公司关系的诉讼中所作出的具有形成效力的判决,具有对世效力,在原告胜诉时任何人均不得再次起诉。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客观方面:诉讼对象的同一性,这是最为核心和本质的内容,诉讼对象又称诉讼标的或诉讼物,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审理判决的对象,具体为原告在起诉状具体表明其主张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
当事人相同,不受当事人在前诉与后诉中的诉讼地位的影响,即使前后诉原告和被告地位完全相反,属重复起诉。
前诉与后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同一的情形下,后诉提起与前诉相反的诉讼请求的,如甲起诉乙请求法律关系有效,乙又起诉甲请求确认法律关系无效,属重复起诉。
给付之诉中隐含确认之诉的内容,如甲起诉乙请求依法律关系进行给付,乙又起诉甲请求确认法律关系无效,属于后诉的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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