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同无效
一、条文内容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理解与适用
依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主要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这是法律明确禁止行为。
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认定为合同无效。
发包人以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并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不能等同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后果。
合同效力补正,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或实际履行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效力补正。
从公平、便于案件审理和法律价值判断的角度,将效力补正时间确定为“起诉前”,以便当事人在启动诉讼时判断相应风险和确定如何主张负担相应义务。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载明:存在多次诉讼,发包人在本次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据此,不应当将“起诉前”限定为第一次起诉前,当事人撤诉后再次起诉时,发包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存在多次诉讼,发包人在最后一次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认定合同有效。
但是,同一案件在上诉、再审,包括二审发回、再审发回期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不能认定合同有效。
如发包人存在故意不办理相关手续的,承包人应承担举证责任。承包人既要证明该工程项目已具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条件,又要证明发包人存在主观故意,拟证明发包人主观存在故意,证明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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