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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公平与效率

(2025-01-14 12:17:46)

税收的公平与效率

一、税收公平

税收公平包括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

普遍征税,指征税遍及税收管辖权之内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所有有纳税能力的人都应毫无例外地纳税。

平等征税,指国家征税的比例或数额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称,包括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同等纳税,即所谓横向公平;纳税能力不同的人不同等纳税,即所谓纵向公平。

税收能力,指应当能征收上来的税收数额,包括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政府的征税能力;纳税能力主要取决于一国的人均收入水平,征税能力主要取决于税务管理效率,取决于税务人员的人数、技能、敬业精神以及纳税人的合作情况。

税收努力,指税务当局征收全部法定应纳税额的程度,或者说是税收能力被利用的程度,税收努力决定了潜在的税收能力中有多大比例能转变为实际的税收收入,取决于税制的完善程度、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水平。

二、税收效率

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即采取先进和便利的征管机制,减少征收费用,征收费用与税收收入的比值越小越好。

征税对经济运行效率的影响,征税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有效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通过征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是更高层次的税收效率。

税收既要公平又要效率,存在两难选择和最优结合的问题。

效率是公平的前提。税收作为一种分配手段是以丰裕的社会产品为基础的,而没有效率的公平便成了无本之木。

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失去了公平的税收也不会是高效率的,税收不公平必然会挫伤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

就某一具体的税收来说,兼备公平与效率的税种几乎是不存在的,比如,商品课税可以促进合理配置资源,但它背离了量能纳税原则,会造成纳税人的苦乐不均;所得税具有负担合理、课征公平的优点,但其只能调节收入分配,不能直接调节生产流通,又有效率不高的缺点。

税收公平与效率的最优结合,是就集合多种税收而形成的税收制度而言。

我国当前的税制是以商品课税这种间接税为主,资源配置功能较强,收入分配功能较弱,改革的目标应是在改革和完善商品课税的同时加快改革和完善以所得税和财产课税为主的直接税,提高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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