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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3日

(2024-09-03 12:05:31)


2024年09月03日

一、条文内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二、理解与适用

一是真人假章。行为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系伪造假章,不影响认定合同有效。

二是有人无章。合同系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行为人所签订但未加盖印章,发生效力,除非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

三是有章无人。合同仅加盖印章,但无人员签名,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发生合同效力。如果不能确定系何人盖章,如盖章系假章,合同当然不成立;如盖章系真章,因不能确定行为人,合同不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包括公章以及各种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发票发用章,专用章只用于特定用途,超出特定用途就很难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意志。

人章关心的核心要看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只要行为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即使未盖章或加盖假章,合同都发生效力;反之,行为人没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不会因为盖章就使越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表或有权代理。

在认定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时,要区分是代表还是代理,代理则要进一步区分是委托代理还是职务代理,从而在认定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以及越权代表或无权代理的后果上有所区别。

相对人负有核实行为人身份及权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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