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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合同实质内容

(2024-08-19 08:56:29)

中标合同实质内容
一、条文内容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理解与适用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具体含义,未见立法解释,上述司法解释作出了界定。

如果允许招标人与中标人可以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整个招投标就失去了意义,法律禁止这类行为。

双方可以视实际情况,变更合同内容,但是,要受制于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文书。

合同实质性内容不等同于就是合同的全部主要条款,不等同于构成新要约的内容,不等同于《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包括:

工程范围。不同的工程范围,对施工人的技术、管理、投入的要求不同,增加或减少工程范围直接影响施工人的利益,同时,因发包人的设计变更、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双方变更工程范围,不应当认定为背离实质性内容。

建设工期。工期通常与工程范围直接相关,实务中,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总竣工日期才是决定是否中标的关键因素,投标人如果以不合理的工期投标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表现。

工程价款。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收取工程价款是承包人最主要的权利,降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价款存在多种形式,包括直接减少工程价款、要求中标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配套设施等,并且,发包人以转移债权、以房抵债、债权转股权、延期支付等形式支付工程价款,也属于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除上述事项之外,凡是排除其他投标人中标的可能或者提供其他投标人中标条件的内容,都构成实质性内容。

同时,不能简单地以当事人在招标投标之前,签订过意向书、会议纪要、承诺书等文书,就否定中标合同的效力。

此外,无论是依法必须招投标还是非强制招投标,只要签订施工合同即可,是否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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