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程量确认
一、条文内容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二、理解与适用
签证是工程量发生争议时确定工程量的基本依据。
签证是发包人、承包人或其代理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所作的补充协议,包括工程量、工程款、工期等重要事项。
发包人代表、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签证是职务行为。
监理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属于职务行为,但是,不能对工程款等经济签证的签认没有明确授权的,则签认行为无效。
签证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不仅对发生的变更事实予以确认,而且对相应费用的增减也予以确认;二是仅对发生的变更事实予以确认,未对相应费用的增减予以确认。
实务中,发生工程量变化的争议,主要是因为工程设计变更。
体现工程量变更的载体形式包括:会议纪要、工程检验记录、来往函件、工程洽商记录、工程通知资料。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签证文件作为工程量计算的唯一证据。
对于工程量发生增加的事实,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工程量减少的事实,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的实际工程量,是一项事实认定问题。
工程量变化发生的相应费用,按照签订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司法实践,签证首先用以证明其记载的事实与责任分配内容是否成立,程序性瑕疵的签证的效力往往不是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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