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执行
一、条文内容
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诉讼请求且其主张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未提出前述诉讼请求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其释明。
生效法律文书仅确认股权属于当事人所有,当事人可以持该生效法律文书自行向股权所在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
二、理解与适用
诉讼可以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
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主张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给付之诉,要求法院判决被请求方履行一定义务诉讼。
形成之诉,要求法院判决变动既有法律关系的诉讼。
只有给付之诉的判决才有执行力,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判决都没有给付内容,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判决一经生效,诉讼目的已实现,无须强制执行。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具体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发生的纠纷。
原告如需要被告配合签发出资证明、登记股东名册、办理过户登记等诉求,可以提出相应诉求,法院就可以作出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
如原告仅提出确认为公司股东或确认股东比例诉求,判决生效后,原告将无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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