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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缺乏判断能力”的认定

(2024-01-12 11:54:32)

一、法条内容

当事人一方是自然人,根据该当事人的年龄、智力、知识、经验并结合交易的复杂程度,能够认定其对合同的性质、合同订立的法律后果或者交易中存在的特定风险缺乏应有的认知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情形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缺乏判断能力”。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签订“缺乏判断能力”的认定

二、理解与适用

缺乏判断能力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评判缺乏判断能力的时点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时,如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前或者之后缺乏与该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应的判断能力,由于对于是否构成显示公平并无影响,因为不作为评判标准。

由缺乏判断能力而构成显示公平,须有相对方的利用。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否定缺乏判断能力的依据。

对缺乏判断能力的认定持开放的态度,草率轻率、意志显著薄弱、心理依赖等均能造成缺乏判断能力。

在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多以生活中的经验法则作为判断标准,不宜将过多的专业知识和特定交易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在商事交易关系中,对商业活动正常的交易风险应有合理的预期,应当推定从事该商业活动即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即使事实上行为人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交易经验,也不宜轻易以缺乏判断能力而认定显示公平,以免影响商事交易活动的交易安全稳定性。

对于消费者合同,由于法律对消费者作特别权益保护,对经营者需课以更重的责任和义务,对消费者缺乏判断能力的认定标准更应放宽。

认定缺乏判断能力实际上只是显失公平主观构成要件中的情形这一,还需要看主观要件事实与客观要件事实是否同时具备。

在具体法律适用时,如果确实不可能完全对应适用《民法典》第151条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作为其上位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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