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与备案、批准、登记
一、条文内容
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以该合同已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已经批准机关批准或者已依据该合同办理财产权利的变更登记、移转登记等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备案,将情况用书面形式报告主管机关,供存档备查。
以备案机关是否实质审查为标准,分为审查型备案和告知型备案。
未经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已为民商事审判共识。
告知型备案,主管机关不对合同进行实质型审查,已备案的合同当然不一定就是有效合同。
审查型备案,主管机关是对合同是否符合监管要求进行审查,不应也没有能力对合同是否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有效性审查。
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是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职权,主管机关无该项职权,因此,即使合同已办理备案手续,不意味着合同必然有效的根本原因。
批准生效合同,主管机关仅对合同是否依法合规进行审查,并不对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批准机关不能对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审查,是出于维护合同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如果允许批准机关可以审查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思,则合同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可能会受到公权力的干预。
合同主体的意思是否自愿真实,只能由合同主体或法院来认定。
即使经过批准的合同,合同主体可以依可撤销事由,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民事诉讼,无需先行提起撤销审批的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办理财产的变更、转移登记时,登记机构不对合同效力进行全面审查,即使办理了财产的变更、转移登记,也不能据此认定合同必然有效。
如: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也会因为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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