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预约合同的认定
一、条文内容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应当综合考虑该当事人在磋商时提出的条件是否明显背离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等因素。
二、理解与适用
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的情形:一是明确拒绝签订本约合同或以行为表明拒绝签订本约合同;二是以双方无法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为由拒绝签订本约合同。
第二种情形,当事人以无法就某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拒绝签订本约合同,究竟是借口还是事实,难以判断。
如果当事人一方所提条件不合理,明显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或根据合同解释、合同漏洞填补规则获的内容明显不一致,可认定当事人未尽合理努力促成签订本约。
当事人在协商签订本约合同过程中,不能背离预约合同已经达成的合意。即使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约定对某项内容在签订本约合同时仍须进一步协商,当事人在签订本约过程中所提条件也不能明显背离预约合同已约定的内容。
如:当事人在房屋买卖的预约合同中暂定价格每平方米6 000元,签订本约合同时,房屋市场价涨至每平方米12 000元,如出卖方以市场价格签订本约合同,则属于所提条件明显违反背离预约合同的约定,因为预约合同约定的价格虽然是暂定的,但也为签订本约合同设定了大致价格区间,严重背离预约合同约定的价格区间,应当认定为未经合理努力促成本约合同的签订。
当然,房屋市场价涨至每平方米12 000元,可以认定发生了当事人双方签订预约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约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预约合同,以避免因违反预约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