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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说正确的废话

(2023-04-03 16:43:37)

少说正确的废话
 

最近,某省政府网发布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要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等。

通知一出便在网上引发争议,一些网民质疑此举让民营企业家有“法外特权”之嫌,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相悖,并指这是“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说实话,我对网民的判断一直比较佩服,可这次却没有一点同感。这真不是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也不是“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

那是什么呢?哈哈!你大声朗读三遍,感觉就出来了,所谓“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其实是一句典型的不掺假的废话!

司法机关以什么作为捕与不捕、诉与不诉、判与不判的依据呢?当然是证据和法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乃是法的精神和原则。“能不捕的不捕”,“能不捕”就是罪不至捕,也就是不应该捕,或够不上捕,既然不应该捕、够不上捕,当然就不能捕,那“能不捕的不捕”岂不是一句废话吗?如果不应该捕、够不上捕的,你捕了,就是违法,就是枉法。接下来以此类推,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都是废话一句,一句废话!

既然是废话,为什要说呢?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有些政府部门总是要根据国家的方针大计,出台一些新政策、新招法,以示紧跟和响应,既要与时局合拍,又要有些新意,于是人们便搜肠刮肚、冥思苦想、别出心裁,说出一些似是而非的废话来。这就是废话之一例。二是法律是硬性的规定,虽然可以根据具体案情或从宽或从严,但不能“能捕的不捕、能诉的不诉,能判实刑的不判实刑”,反之亦然。如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的话,自然说不出此类废话。可叹的是,现实中此类废话颇多,有时令人不胜其烦。

其实,有些道理人们都明白,之所以还出现此等似是而非的不严谨的废话,是因为这些废话里面隐含着一种暗示,也可以说是话里有话,即根据形势的变化和需要,对民营企业家的政策或精神,从法律上来讲要从宽对待了。如果在从严时代,不该捕的捕了,不该诉的诉了,不该判实刑的判了实刑,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冤假错案一箩筐。现在形势有变,政策从宽了,能不捕的不捕了,能不诉的不诉了,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很可能会有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

我反复琢磨,这句话所要表达的真是含义,其实是:可捕可不捕的不捕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了,可判实刑可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了。这样一解释,问题又出来了,归齐这法里面还是有一定的伸缩性啊?法律成了松紧带,想怎么抻就怎么抻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法律是硬性规定,应该一视同仁,公正公平,不应该有伸缩性。如果法律条款有伸缩性,这个伸缩性很可能被人利用,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和正义性。但任何事情都是靠人操作的,这就涉及到操作人的专业水平和道德修养,在可与不可之间能权衡利弊,处理得恰如其分。这一定很难,也正因为难以做到,才在实际操作中,尽可能减少此类人为因素,严格依法办案,这是硬性要求,是对法的尊重。

我很理解,即使是废话,有时也是要说的,这叫强调。但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是严肃为好,少些类似的废话。因为这些废话极易引发人们对法律的误解,前面提到的网民的反应即是。

还有对民营企业家“少捕慎诉慎押”的要求,也不够严谨。少捕多捕不是由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要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但不管是捕是诉是押,事关人的基本权利,都应该慎之又慎,不可草率为之,故应该是“慎捕慎诉慎押”。

顺便说一句,所谓“少捕慎诉慎押”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壮大”没有一毛钱关系,如果民营经济发展靠这些来支撑,实在是中国民营企业家的莫大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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