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及代理人可复制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2023-10-07 14:25:10)作者:刘冲伟律师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作者:刘冲伟律师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