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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代理人可复制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2023-10-07 14:25:10)

作者:刘冲伟律师

20239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20241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需注意的是,本次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上述条款明确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及代理人可以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关键词为查阅、复制。此次修订前的原《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仅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造成司法实务中许多复议机关仅允许申请人、第三人及代理人眼看、手抄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却不允许复制,此举明显是不合理的。此次《行政复议法》修订后,意味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允许申请人、第三人及代理人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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