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而非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3-09-06 11:10:29)作者:刘冲伟律师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亦即,对地方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一般应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除外的有四种情形:
1、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
2、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
3、对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
4、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注意此时只针对司法行政部门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行政行为)。
前三种情形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四种情形下,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